需在业务大厅申请出具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1)、参保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参保人签名确认的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
(3)、被委托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供)。
2、递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所需材料
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分省内、跨省两种)。
办理流程
转出流程:
1、参保人办理转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到服务大厅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一式两份,参保人和社保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2、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审核符合条件办理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3、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入流程:
1、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凭原参保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2、原参保地社会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跨省转入:
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审核转入条件。
1、对符合转入条件的跨省转入业务,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交参保人自行转送或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省内转入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全程通过全省电子化操作平台交换数据,完成转移接续工作(45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查询业务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