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的社保账户已暂停
2、无任何欠费记录
3、跨省转入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办理材料
养老手册(养老手册丢失的拿档案或档案复印件)、身份证、《调动职工公函》。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带养老手册(养老手册丢失的拿档案或档案复印件)、身份证、《调动职工公函》。
2.在养老保险经办窗口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⑴征缴科为参保人员维护信息、维护缴费历史,养老信息认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⑵若缴纳全年社会保险费的档案托管人员,征缴科需为参保人员维护信息、维护缴费历史并退还从新单位缴费之月起的社保费,然后注销社会保障卡并打印打印《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结转单据》(医保结转单)。参保人员到财务科补交冲账医疗账户,后由征缴科为参保人员重启社会保障卡,进行养老信息认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申请接续关系。
4.办理基金转移手续。征缴科收到转入地保险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结账单据》(养老),给转入地保险经办机构邮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联系函》复印件和《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结账单据》(养老)给基金管理财务科,养老保险转移资金由基金管理财务科汇给转入地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