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通知(2)

社保政策2018-07-08王新老师

二、新年度缴费基数启用后,在2016年度(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内不作变动。因申报错误或其他原因涉及基数调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基数差额补退。对2016年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前,暂按上年度核定缴费基数缴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新年度缴费基数及标准补退差额。

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2016年6月6日

附件:

2016年度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标准表

乌鲁木齐2016年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方案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每年缴费180元;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城市低保人员每人每年个人缴费90元,其中低保人员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个人缴费90元;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其中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缴费由民政给予补助。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60元;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费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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