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13)

社保政策2018-08-31李天扬老师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条支持、督促家庭养老中增加“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的规定。(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九条)

(三)关于长期护理保障。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建议将“逐步建立”修改为“建立并完善”,并对其发展方向作出规定。经与市人保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等部门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考虑到本市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相关制度设计还未成熟定型,立法上需要为这一制度创新完善留有空间。为此,建议将该条相关内容修改为“逐步建立并完善符合本市实际的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关于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制度的内容,缺少对相关评估进行监督的规定,建议予以研究。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全市统一的老年照料护理需求评估标准、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和监管措施由市卫生计生、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制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五)关于促进医养融合发展。有的部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社会卫生服务机构整合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工作力度不够,建议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经与市卫计委、市民政局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平台整合相关医疗卫生资源,与社区老年人托养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居家、社区与机构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护理服务”。(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六)关于医疗支持养老服务。有的委员提出,从积极促进医养融合的立法价值取向出发,对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医疗支持养老服务的内容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有的委员提出,应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经与市卫计委、市人保局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些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指导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鼓励社会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支持。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第二款修改为:“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设老年病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设置临终关怀病区或者床位。”(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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