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5)

社保政策2018-08-04李天扬老师

(十二)并轨试点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按本实施意见重新处理。

四、实施步骤

按照先易后难、平衡推进的原则,全省并轨工作从2004年4月开始至2005年底结束。

(一)试点准备阶段:2004年4月,按照国家和全省并轨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各市地、省直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所属企业要认真做好并轨试点的各项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并制定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二是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制定并轨试点工作方案;三是对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掌握实施并轨试点企业和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并轨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四是做好当年下岗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的测算和筹集工作,对企业自筹及地方财政应匹配的资金要尽快筹集到位;五是做好并轨试点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工作;六是开展并轨试点有关内容的宣传工作。

(二)启动试点阶段:2004年5月—2005年底,各市地及省直属企业同时启动并轨试点工作。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5月—2004年底,全省实施并轨人数为80万人,实施并轨的对象为中央直属企业、地方盈利企业和部分亏损企业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第二阶段2005年1月1日—2005年底,全省实施并轨人数为83万人,实施并轨的对象为尚未实施并轨的地方亏损企业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

各市(地)要根据全省并轨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当地所属企业的并轨工作方案,上报省社保试点办公室备案。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困难企业要按照《黑龙江省地方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省直属企业并轨试点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方法》的规定执行。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6年1月—3月底,对全省并轨试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各市地及省直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及所属企业实施并轨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实施并轨试点工作中的经验、问题要进行全面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2月10日前报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并轨试点工作的领导。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障并轨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不仅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而且直接涉及到广大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并轨试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并轨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实施并轨试点工作中,要坚持积极稳妥、有情操作的原则,充分考虑到政府、企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防止简单把职工推向社会,确保社会的稳定。为确保全省并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省政府成立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并轨试点工作。各市地、省直各部门也要抽调精兵强将,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所属企业并轨试点工作的开展,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并轨试点工作稳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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