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的要求,现对当前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下岗工作的总体进程框架
全省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到2001年6月30日截止,从2001年7月1日起,不再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进入中心安置办法,不再审批分流下岗方案。
各地州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全省总体进程框架内,确定国有企业分流下岗工作的具体截止时间。
除特殊困难人员外,经批准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中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1986年9月21日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再办理下岗进中心手续,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直接进入失业保险。
二、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渠道、使用项目继续按照云发(1998)19号文件规定执行,从1999年7月起执行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提高部分仍由财政承担。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务必做到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要坚持按照企业、社会和财政“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确有困难无能力承担的,同级财政要兜底解决;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预算支出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上级财政部门将酌情予以补助;应由社会承担的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财政部门要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到位。
对事实下岗基本生活没有保障的国有企业职工,必须按规范程序办理下岗手续,尽快使他们的基本生活有保障。
各级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负责,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满腔热情地为下岗职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