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下岗职工最低生活费标准,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

社保政策2018-08-04王新老师

大兴安岭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中央驻省直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精神,为做好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加大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逐步撤销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中心内协议到期的下岗职工全部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全面清理和规范国有企业职工的劳动关系;用两年左右时间即在2005年底前有步骤地完成并轨工作,加快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建立。

二、并轨范围和对象

实施并轨的范围是: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全省供销社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员)。

并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

中心内的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且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下岗职工。

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是指: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限届满已出中心,且未在原企业重新上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是指:实施并轨前离开工作岗位,没有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策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人员。

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是指:实施并轨期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依法实行的经济性裁员。

三、主要政策

(一)加大促进再就业和控制失业率的工作力度,确保促进再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坚持就业优先原则,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与实施并轨试点紧密结合起来,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广开就业渠道,努力扩大就业总量。全面落实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促进并轨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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