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妥善处理好企业与职工的债务关系。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债务由企业负责偿还。偿还债务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变卖或出租闲置的固定资产、处理库存产品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债务及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租住的企业住房,企业可以作价用其抵顶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债务、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一次性偿还有困难的企业,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具体偿还办法。
(八)实施并轨试点的企业,要立足自身,充分挖掘企业各方面的潜力,千方百计筹集并轨所需资金。企业在试点期间不能落实支付经济补偿和拖欠职工债务所需资金的,原则上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九)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且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有条件的企业可采取企业内部退养的办法,由企业视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发给基本生活补助费,并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强化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切实增强保障功能。实施并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所在单位和本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以及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其再就业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累计缴费时间予以保留,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且足额缴费后,前后缴费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足额补缴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颁发后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按期补缴。对改制企业足额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按其解除劳动关系人数需发放的失业保险金数额,一次性补缴后,由地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
(十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对企业欠缴并轨人员社会保险费的,应由企业为其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后,可制定补缴计划,分期补缴。并轨人员足额补缴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