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权力边界,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切实加强对“红头文件”的监督管理,逐步减少行政规范性文件。凡是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原则上都要由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制定法律法规条件还不成熟、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要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科学立法是提高政府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保证科学立法,要求创新法律法规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尊重和体现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及立法工作本身的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要坚持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有效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根本指导原则,探索适合政府立法工作特点的调研方法。法律法规草案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邀请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进行论证咨询。要认真分析、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科学设计制度和措施,有效保护多数人和守法者利益,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加大违法成本。
保证科学立法,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立法的民主基础。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建立基层联系点,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不但要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本身,还要公开立法背景、立法缘由和其他辅助性材料,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更好的条件。要改进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式,不断提高征求意见的实际效果。要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保护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立法计划的重要保证。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关心和支持立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查把关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质量。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快上报送审稿,并为法规审查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抓紧起草,按时上报送审稿;要适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前,要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上报送审稿要附具详细的说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