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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2018-08-08李天扬老师

第十五条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向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

第十六条开户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工资保证金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工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行政部门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服务。[6]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之后,连续2年以上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且存储工资保证金已达最高限额,填报《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申请表》(见附件3),可申请工资保证金最高限额减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市建设行政部门核准,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见附件4)。

第十八条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变更建筑施工企业的,原施工企业填报《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见附件5),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退还该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施工过程中,工程停工或变更建筑施工企业,原施工企业存储的资金,留存专户,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管理。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本办法开立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申报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登记。

第十九条工资保证金专户多存、误存资金,建筑施工企业填报《退还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申请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同意,签发《退还(提取)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通知书》,可退还多存、误存资金。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月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建设工程平安卡,建设工程平安卡应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如实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建设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情况。

第二十一条工资保证金的提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施工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二)工程项目承建过程中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设行政部门协助,对拖欠工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及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属于劳动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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