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中,应依据本办法对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和因欠薪同意提取工资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以及提取后的等额补足相应资金等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签订首个承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开立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施工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填写《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存储凭证》(一式四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2%(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50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多个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建筑施工企业都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存储工资保证金。[6]
第十条申请存储工资保证金前,建筑施工企业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或者广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1),依次与开户银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建筑施工企业分送签订协议的各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存储工资保证金后,建筑施工企业填报《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见附件2),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加具意见,将该建筑工程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十二条以建筑施工企业专用账户为监管对象,结合企业工程承包资质等级和承建工程项目,实施工资保证金管理。在本市承建工程项目的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只设立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所承建工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该专户统一管理,存储资金总额为该企业工资保证金。
第十三条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实有存储金额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特级、一级施工企业不超过200万元;二级施工企业不超过150万元;三级施工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金额已达最高限额,后期承建的工程项目填报《建筑工程申请工资保证金管理审查表》,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不需存储工资保证金,但该工程项目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