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参保人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四)对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给予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支付限额为1万元;
(五)对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设支付限额改为最高支付限额为100万元。
七、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办理补缴。为解决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中断参保问题,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八、有关社会保险管理调整
一是简化了参保人市外转诊的流程,不需要参保人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全部手续只需在定点医院办理,由定点医院核准后向社保机构报备;
二是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本市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应每年定期进行指纹验证,避免基金损失;
三是加强对参保人就医行为的管理,加大处罚力度,对参保人转借社会保障卡供他们人使用、套药买卖的等违规情形一旦查实就停止其社会保障卡记账功能3个月至12个月,社会保障卡暂停期间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需进行报销且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减半支付;
四是对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的情形予以规定,规定参保人遗失社会保障卡应及时挂失,由于参保人未挂失导致其社会保障卡被冒用的,造成的个人账户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五是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单位或个人的骗保情形明确规定,查实的除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外,还按国家《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予以骗取金额五倍的罚款;同时对单位或个人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不诚信行为纳入本市信用评价体系。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师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拒绝其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九、关于与生育保险制度的衔接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过渡性条款,规定在生育保险条例出台之前,生育医疗保险相关的规定仍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