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医疗保险金: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9%(单位7%,个人2%)另:补充医疗:¥8.00元/人/月(单位¥6.40元,个人¥1.60元)医疗保险工本费:¥10元(个人承担,包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
4、 工伤保险: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1 %(由单位承担)
5、 生育保险: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比例:0.5%(由单位承担)
6、住房公积金: 基数:个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缴费基数范围:¥860.00元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比例:20%(单位10%,个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