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尤其是对占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多数的教师的养老金的改革,就不可能比同一地区内公务员的养老金更低。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先行,还是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轨一起出发,其结果,都不应该比现有待遇更差。也就是说,只有在制度设计上能够满足比现有待遇不差的结果,改革才会在增量的意义上短期取得突破。
但如果改革的结果,仍然援引了原有制度的差别化对待方案,仍然不能缩小既有制度存在的公务员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大大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问题,则改革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哪里呢?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改革只是在解决缴费还是不缴费的问题,而缴费还是不缴费的出资方都取决于财政拨款的话,则在养老金的差距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只改变缴费方式的改革红利会很小。或者先提高工资待遇,将个人缴费的部分先以工资的方式兑现,只形成缴费过程的货币渠道型转化,形成名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己缴纳8%的个人缴费部分……这样的改革,仍然不会缩小原有差距社会的不满还是没有被解决,期望通过并轨以消除社会不满的目的就没有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