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院专家养老金并轨必须伴随公务员制度改革(2)

社保政策2018-11-27王新老师

  张翼:尽管公务员养老保险的制度设计还不是很明确,但我不认为这个方法是唯一可供选择的。首先要解决该不该由国家财政补齐养老保险金的问题,然后再解决空帐运行中存在的中人的空帐问题。如果只给公务员补空帐,那么,要不要给国有企业职工补空帐?然后我们才能够思考有没有能力补空帐的问题。

  现在来看,最先出台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改革方案。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经费与人事制度改革还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先改革养老保险或者拟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拉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这种做法,会不会见效?这本身需要继续观察。

事业单位改革不可能单兵独进

  从历史上看,我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公务员都被称为干部。如果将吃财政饭的都视为国有部门的财政雇员,将吃企业饭的视为非财政雇员,则事业单位尤其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主要经费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雇员,就与公务员没有多少差别。正因为如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才要求自己的改革要与公务员的改革一起进行。

  在改革的做法上,应先把公务员养老保险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并轨,然后把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国家部门的改革和企业的改革协商并轨。在日本等国家,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薪金与保险等,就与公务员一样。在我国主要事业单位,薪金与保险等,基本上参公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的改革,就不可能单兵独进。

  为什么说利益集团影响改革的进程与取路?我说的利益集团没有贬义,而是中性表达。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如果改革损害了某个利益集团的利益,或者改革使某个利益集团的比较收益降低,则这个利益集团的不满会增加,其对改革的合理性的认可就会大打折扣。如果把公务员视为一个利益集团的话,那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是一个更大的利益集团。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来源于各级各类学校。按照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06年9月1日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又重申: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新义务教育法将原有规定的不低于或者高于删改为不低于,使其更易于实现,也在字句表达上使教师与公务员之间的待遇更趋于一体化与公平。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继续再次重申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非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实际上是高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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