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宁波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涨工资细则
浙江宁波按照2016年宁波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涨工资细则,完成养老金调整工作。养老金调整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退休职工养老金增资部分已于3月31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5〕54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凡2016年4月30日前在我市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甬政〔1994〕21号、甬政〔1998〕2号、甬政发〔2007〕14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水平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3元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增加。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5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适当增发基本养老金:
1.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或按国家和省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起点时间在1953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退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