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016年4月30日前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同时符合上述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党办〔2004〕19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二)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甬政办发〔2008〕131号和甬总工〔2008〕186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市及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三)原工商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本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到平均水平。
上述(一)(二)(三)类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如当地本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低于2016年的,按2016年水平确定。
(四)享受低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按本人退休(退职)计发养老金时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适当增发部分)确定。
(五)对2016年4月30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全市此类人员月增加金额不足243元的,统一按此标准予以补足。
(六)企业离休人员、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及企业退休的两航起义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