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求社保领取需要进行相关的资格认证,北京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实施方案制定与业务流程规范及检查指导工作,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辖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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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北京市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逐步建立与相关部门合作有关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信息沟通机制。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协助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本区域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社保所可依托社区服务站完成属地的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参保单位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配合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本单位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工作。本着信息共享、快速有效的原则,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定期从相关部门获取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实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将有关部门提供的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有关的信息与目前仍领取待遇的人员信息实时进行比对。对依法不再具有领取待遇资格的,暂停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同时将具体领取待遇人员信息交其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对不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终止支付其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对符合领取待遇资格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后,按规定恢复相关社会保险(障)待遇并补发暂停期间的待遇。每年全市集中进行一次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领取待遇人员应在集中认证期限内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对居住在北京市的领取待遇人员,社保所和社区服务站可通过组织各种社区活动和安排工作人员入户上门的方式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并对到居住地附近的社保所或社区服务站进行待遇资格认证的领取待遇人员提供快捷有效的服务。居住在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在收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后,由本人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区(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邮寄给所在单位。
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时,领取待遇人员应主动出示或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其他与待遇认证有关的证件。领取待遇人员在集中认证期限内生病住院(含居家治疗)或行动不便的,也可由其亲属代为办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理时应提供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及联系方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