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伤保险条例透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走向(2)

社保政策2018-11-27王华老师

  二、保障程度提高与合理性并存

  《条例》有关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保险待遇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程度的不断提高,而且是在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改革的实际情况结合的条件下,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加以规定的,更加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首先,在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上。《办法》规定的实施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条例》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境内的各类企业,还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为了体现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及对非法用工主体的惩治,《条例》将因各种原因而导致的、非法的、有瑕疵的劳动关系纳入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非法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和无劳动主体资格的童工遭受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赔偿标准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此条规定实际上突破了《劳动法》上合法的劳动关系对工伤保险范围的约束,体现了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作为弱者的特殊保护,这样规定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也更有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其次,在工伤保险待遇上。《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合理,与国际上的同行做法较为一致。《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伤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康复性治疗费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工伤职工祝愿治疗积欠的伙食补助费达到了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工伤伤残津贴也平均达到了本人工伤前工资的70%左右。《条例》还特别规定,对于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分别由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带工伤保险待遇上是优厚的。应该说,给予工伤职工及其家属以较优厚的待遇是有充分理由的,这是由因工的性质所决定的。对伤残人员来说,这是一种补偿,对在职人员来说是一种保障。因此,工伤保险待遇的优厚原则一直是各国的共识。

  《条例》基本上维持了办法》有关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的规定,只是就工伤待遇的享有进行了更为全面的保障,对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作了相应的调整,这说明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内容和标准在总体上已经适应了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要求,今后需要加以完善的是工伤保险待遇在支付、实施中的各种不合理的因素。条例》已经在此方面进行了一些努力,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工伤待遇面临的将是一个不断调整,使其自身合理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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