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伤保险条例透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走向(3)

社保政策2018-11-27李天扬老师

  三、工伤认定可操作性加强

  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补偿的起点和基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焦点。对于用人单位,工伤认定将影响到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的能力,进而影响到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对劳动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安全保障的程度及工伤补偿问题。《办法》对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较为含糊,操作性很差,在实践中经常带来认定上的难题,工伤认定的程序也不完善,不利于工伤伤残职工及时得到工伤补偿和生活保障。《条例》针对《办法》在实行中的问题进行了修正,使工伤认定更具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和是同工伤的三种情形,解决了《办法》中工伤与视同工伤含混不清的状况;在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问题上,《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认定为是同工伤,解决了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第一次抢救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难以界定的实际问题。此外,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是同工伤的问题上,《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形,清楚明了,将《办法》中的犯罪或违法改为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消除了违法用词太过于广义难以确定的弊端;将酗酒改为醉酒导致伤亡,直接以行为的客观结果为认定标准,避免了酗酒与饮酒在实践中的难以区分性;并取消了蓄意违章等不确定的,易引起争议的用语和情形。

  在工伤认定程序上,《条例》对明确行政部门职能,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上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而且体现了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直接提出申请,时限为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对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工伤认定中相关单位互相推脱的问题,提高了效率,并且使劳动权益实现的可能性增强。

  工伤认定的可操作性增强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不断地改革和发展中,不仅意识到了劳动者安全生产的重要性,而且逐步关注劳动者权益实现的可能性,我国工伤保险逐步从建立全面的,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过渡到工伤保险实施机制及其保障功能的最终实现上。正如法的生命在于法的实现一样,工伤保险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执行,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安全生产,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这将是我国工伤保险甚至是整个社会保险体系面临的一个重大的、崭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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