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其所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提供年检材料。
(四)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将统一发文公布相关年检结果,通过年检的机构须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证》正、副本原件加盖年检章。
(五)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审批的机构向市民中心(福田区福中三路)行政服务大厅西厅53号窗口申报年检材料;由各区主管部门审批的机构向原审批机关申报年检材料。(电子版发到以下邮箱:szrlzynj@sina.com)
六、年检结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4.实际场地或从业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5.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6.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暴力、胁迫等行为的;
7.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8.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现以上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处罚,并责成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审查处理中尚无结论的,待结案后再予以年检。
(三)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自上一次年检期满之日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自动失效。持无效的许可证经营视同
无证经营。
(四)我局将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七、有关要求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年检材料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通过年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市、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按时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或需上门检查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三)年检工作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3月1014日前,各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主管部门将年检工作情况,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统计数据(按附件1至附件5格式汇总填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