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经过学校社科处或科技处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上一学年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予评选。
四、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处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教学部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生所在院、部辅导员和学工组进行审查;
(4)各学院、教学部成立由院、部主要负责人、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处级干部、团总支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院、部初选名单;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评审,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天;
4.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五、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