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2016级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政策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激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的必修课成绩总排名为专业前10%,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5分。
6.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评选:
(1)获全国“大学生挑战杯”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者;
(2)在重要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校级“三好标兵”或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7.对于必修课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