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学生处等相关部门须扎实细致地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在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六、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
1.学生处、校团委以及各学院、教学部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2.获奖学生要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在获奖后的学年度内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5小时,由校团委和各院部团总支负责考核。
七、其它
1.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2.国家奖学金有关事宜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