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业贷款
1、贷款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2、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校期间与毕业后第1年(含1年)借款人可从贷款支用的当季起按季偿还贷款利息,毕业后第2年起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毕业5年内还清本息。
3、在校期间及毕业后第1年按季还息,季末5日内扣款;毕业后第2年起月末结息,月末5日内扣款。
4、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5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借款合同,此项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办理学生的毕业手续。
八、违约责任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贷款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建立个人信用登记制度,并可通过报刊等有关信息系统通报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及违约行为,依法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1、贷款学生要诚实守信,认真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在申请、签订合同时,贷款人和担保人要认真阅读有关条文,理解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贷款人必须在自己贷款账户上储存足够用于支付利息或本金的数额,以便于借款银行收取本息。贷款人在校期间不能按时还息,第一次通报批评,并限期还清;第二次建议银行终止贷款,取消一切评优和受奖资格,并将个人信用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第三次终止学业直到个人还清贷款本息,取消一切评优和受奖资格,并将个人信用情况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4、贷款人贷款后如使用资金不当,如铺张浪费或学业上不思进取等,学校有权建议银行中止贷款,并收回本息。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