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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时事2018-09-12李一老师

(三)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1.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地要根据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结合风险程度、检查任务、检查内容、执法力量等因素,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公示信息的检查对象由省级工商部门随机抽取,其他事项的检查对象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随机抽取。

2.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县级工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与工商、市场监管所(以下简称工商所)随机、若干工商所内随机、单一工商所内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其他有效方式。

3.规范随机抽查行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全面实行工商各业务部门的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定向抽查、不定向抽查都应采取“双随机”方式。省级工商部门应当明确随机抽查的检查要求,制定检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

实地检查应当如实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鼓励开发应用企业电子地图、基于移动终端的“双随机”抽查监管平台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查处结果归集到企业的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随机抽查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并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

三、依托大数据支撑监管

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要作用,加强大数据采集、开放、分析应用,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规律与特征,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风险预判能力,实现有效监管。

(一)建立大数据采集和开放制度

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工商业务数据信息在采集、更新、共享、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各业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相关信息。切实推进和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和整合。积极与水电气公用企业、金融、快递、征信、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涉企信息丰富的机构,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和合作应用机制,形成工商部门信息与社会涉企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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