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党委、政府、军区关于贯彻落实新《兵役法》、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3)
宁夏征兵网2018-11-23王华老师
(九)重视政治审查。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坚持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认真开展走访调查,准确掌握应征青年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兵役机关和公安、教育部门要加大年龄、学历审查力度,确保入伍新兵政治合格、年龄合规、学历真实。(十)坚持集体定兵。各县(市、区)要在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召开由政府分管领导、体检政审组长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定兵会,按征兵计划和条件标准,逐个分析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必要时,邀请纪检监察、新闻媒体和上级兵役机关领导列席会议,接受各方监督。坚持择优定兵原则,优先批准政治思想强、身体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入伍,优先批准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应征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党团员和符合征集条件的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入伍。五、努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十一)提高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年优待标准不低于义务兵入伍时当地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的50%[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农民年纯收入)÷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补助标准随着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相应提高。到西藏、新疆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优待金标准给予奖励。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庭优待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十二)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全区统一按照每人40000元标准,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市、县(市、区)分级负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自治区财政对县(市、区)按不同比例给予补助,剩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补助比例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为30%;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为50%;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彭阳县、隆德县、西吉县、泾源县、原州区、海原县为70%。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自行提高补助标准并自行负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校大学生享受户口所在地相关优待和经济补助。(十三)落实重点安置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人员),各地政府要当年接收、当年计划、当年安置。待安置期间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逐月发给生活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参照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补助金。鼓励引导电力、石化、通信、金融、铁路、交通、邮政、税务等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企业安置退役士兵达到一定比例的,根据有关规定相应递减有关税费,并作为评选优秀(明星)企业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