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这就导致刑法对于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奸淫幼女行为的威慑力相对不够高,进而导致部分人员不惮于实施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奸淫幼女行为。近些年来,各地时有人员包括部分公职人员实施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奸淫幼女犯罪行为发生,已对此提出了警示。
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均以强奸罪论处,实际上是基于幼女缺乏性自主能力,从最大程度保护儿童权利出发作出的法律规定。而那些收受金钱、财物与异性发生性行为的幼女,同样缺乏性自主能力,权利同样需要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所以,对于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引诱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同样应以强奸罪论处。
尽管四川邛崃法院在国内首次对以金钱、财物为诱饵引诱幼女发生性行为的罪犯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具有积极意义,但这毕竟是在“嫖宿幼女罪”尚未从法律上废除情形下,个别法院作出的个别判决。显然,唯有尽快通过修法废除“嫖宿幼女罪”,对以金钱、财物等为诱饵引诱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规定以强奸罪论处,才会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幼女的性权利与身心健康免遭不法侵犯。人们期待立法机关能够加快废除嫖宿幼女罪研究进程,尽快通过修法废除“嫖宿幼女罪”,以令幼女权益依法得到更为切实的保护。魏文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