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从完善法律的角度衡量,我们的法律需要细化,只有细化和便于明确操作的法律条款,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公平,而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过非常成功的案例,1979年,在新中国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刑法》中,把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破坏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节恶劣的行为,统称为“流氓罪”,最高量刑甚至达到死刑,多项行为一种罪名,使得流氓罪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逐渐成了一个框,甚至把本属于一般道德范畴的行为也以流氓罪被追究;在1997年的刑法修订中,流氓罪被彻底废除,转而细化分解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实践证明,这一废除与分解细化不仅标志着我国司法进步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更具科学和规范,同样是从强奸罪中“分解”出的这一“嫖宿幼女罪”为何会饱受公众质疑呢?其实,这并不是法律细化的错,而是该分解细化的我们没有分解细化,比如行贿受贿超过10万元以上的犯罪量刑,而不该分解细化的、与社会实际相悖的,我们却偏偏进行了分解和细化,嫖宿幼女罪只是其中之一,在受贿罪中,饱受法律界人士质疑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及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作为受贿罪定性的“附加条件”等,这些“细化”尽管看起来也有道理,但由此所造成的司法弊端更是显而易见。
“嫖宿幼女罪”应当废除,但对某些“粗线条”的法律条款进行科学的分解与细化不能止步,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给法治明确了方向,对法律的修订也只是“技术”上的完善,保障司法公正最基本的前提,是有明确可操作的法律条款,法律既要科学分解细化,又要保证泾渭分明,让法官易于操作,让公众清晰明了,少些弹性和模糊空间,司法判决才更有章可循。
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2日,记者获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另据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2日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废除嫖宿幼女罪,废除嫖宿幼女罪已有积极信号。(3月3日《成都商报》)
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设立嫖宿幼女罪。从罪名上讲,“嫖宿幼女罪”其实是将收受金钱、财物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幼女视作具有性自主能力人员。而实际上,未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根本不具有性自主能力。所以,“嫖宿幼女罪”在法理上站不住脚。此外,正如许多有识之士所指出的,“嫖宿幼女罪”给受到伤害的幼女贴上“卖淫者”的标签,本身就是对于幼女的侮辱,是对受害幼女的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