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两会关于嫖宿幼女罪热点解读,两会热点解读之嫖宿幼女罪提案

两会专题2018-06-08李一老师

2016年全国两会关于嫖宿幼女罪热点解读,两会热点解读之嫖宿幼女罪提案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连日来,随着全国“两会”的召开,废除“嫖宿幼女罪”再次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此前媒体报道,四川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舆论也认为这项判决与社会呼吁和最高法对废除“嫖宿幼女罪”的表态相互呼应,由此看来,嫖宿幼女罪不但已经名存实亡,从刑法中废除也只是个层序问题,不会有任何悬念。

嫖宿幼女罪该不该废除,平心而论,从保护和关爱幼女以及儿童权益最大化的角度,为使性侵幼女的犯罪行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嫖宿幼女应当按照强奸罪论处,废除嫖宿幼女罪既符合民意,也符合法律惩恶扬善的规则和宗旨;然如果纯粹从法律公平的角度来看,嫖宿幼女和强奸妇女依然有着明显的区别,给受害者造成伤害后果也有很大差异,人们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除了出于对幼女的特殊关爱和保护以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嫖宿幼女容易人为与强奸罪造成混淆,再加上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量刑差距过大,使得一些强奸犯罪容易通过某种渠道来达到“重罪轻判”的目的。

不只是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这种细化的罪名因为“相近”而容易人为造成法律漏洞,导致某些重罪轻判,事实上在我国很多法律条款中的“粗线条”不仅很多,由此而带来的同罪不同判甚至重罪轻判现象,远比前者所形成的弊端要严重许多,这在刑事犯罪尤其是经济犯罪中几乎可以说是比比皆是,以受贿罪为例,按照刑法规定,原则上是受贿10万元人民币以上,量刑起点从10年有期徒刑开始,但受贿超过10万元以上,量刑的幅度就很“模糊”,受贿百万元和受贿千万元以上,量刑的幅度几乎没有太大区别,而随着社会和法治文明的进步,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案例骤减,受贿犯罪的最高量刑无非就是“死缓”,而“死缓”基本上就是无期徒刑的代名词,这意味着受贿数百万与受贿数千万甚至上亿的经济犯罪,最终可能只会受到同样的惩罚;非但如此,有受贿10万判刑10年的“硬杠杠”,更意味着受贿10万元与受贿百万元也可能受到不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同样处罚,这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也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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