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调整为400元、600元、1000元;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住院的,按所住医院起付标准依次递减200元,但最低不低于200元。
起付标准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个人自付5%;20000元-60000元(含60000元)的部分,在职人员个人自付5%、退休人员个人自付2.5%;60000元以上部分,统一按10%自付。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特定门诊:门诊特定项目(病种)起付标准为:精神类疾病300元,其他病种750元。
报销范围
城市居民医疗统筹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
(1)居民医疗统筹药品目录范围外的药品费用;
(2)居民医疗统筹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3)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4)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用;
(5)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6)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