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人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法定性,双方意思自治的空间较小。以公务员为例,公务员的资格条件、录用、考核由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职数法定;公务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均由国家财政负担;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职务任免与升降、奖励与惩戒、辞职辞退与退休等事宜均由法律加以规定。而我国人事关系中占相当比例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虽然根据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实行聘用制度,以聘用合同的形式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聘用合同的内容大都来自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较小。例如,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7月3日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规定: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该意见还同时严格规定了人员聘用的程序以及回避制度等。仔细分析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发现,此种制度设定下的聘用关系,在性质上更接近于国家机关对公务员的行政管理,而有异于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此种聘用合同更接近于公法契约,而非一般的私法合同。反观劳动合同,尽管合同双方的约定也受劳动基准法的约束,但意思自治的空间较大。比如,就工资而言,只要满足国家有关最低工资制度的要求,劳动关系双方可较为自由地约定具体数额。再如,除劳动基准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关系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自由约定培训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内容。
最后,人事关系的建立和运行以公共利益为本位。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建立人事关系的初衷即是由国家雇用特殊劳动者推动公共政策,执行公共职能,维护公共利益。相比之下,事业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可以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者和从事公益服务者三个大类。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完全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转为行政机构或作其他调整(如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和公益服务职能,将与其他单位分折整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将逐步转为企业,进行企业注册,并注销事业单位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其与原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转为劳动关系,归属劳动法调整;从事公益服务类的事业单位则将被分类处理,其中完全由社会力量投入的将转为企业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其余的则仍以公共利益为本位。所以,从总体上说,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将逐步通过改革调整为仅仅以公共利益为本位。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是为推动企业经济目标的实现,尽管在客观上可能也产生了公共利益,但此种公共利益并非其本位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