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仲裁规则(3)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当事人约定简化本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仲裁

  向本会申请仲裁,申请人应: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具体的仲裁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提交申请仲裁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三)预缴仲裁费。

  第十四条 受理

  (一)本会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已完备的,应当自接受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完备;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其附件、本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五条 答辩

  (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答辩书和证明文件应当包括:

  1.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答辩要点以及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并附清单,证人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本会应当及时将答辩书副本及其附件送达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书或者不进行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反请求

  (一)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应当在答辩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会。对超过此期限提交反请求申请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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