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请求的受理及答辩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仲裁请求、反请求的放弃、变更
申请人可以放弃、变更或者修改其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也可以放弃、变更或者修改其反请求;但是,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变更或者修改其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或者修改。
第十八条 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2018-11-28王华老师
(二)反请求的受理及答辩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仲裁请求、反请求的放弃、变更
申请人可以放弃、变更或者修改其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也可以放弃、变更或者修改其反请求;但是,仲裁庭认为当事人变更或者修改其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提出过迟而影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可以拒绝其变更或者修改。
第十八条 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