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为了履行法定职责,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七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审理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五十条 仲裁庭开庭的地点在深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从其约定。
第五十一条 开庭审理时,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查明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核对其身份。
一方对他方出庭人员身份有异议的,仲裁庭应向异议方出示有关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反请求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三条 仲裁庭庭审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