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仲裁时效现行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但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仲裁时效应当与诉讼时效的性质相同,仲裁时效的认定应当与诉讼时效的认定程序相接轨。为此,对仲裁时效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三、解决问题的若干方案
1.建立仲裁时效受理后的认定规则:
考虑到时效的案前认定客观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诉权,且因尚未完全掌握案件事实而容易在认定中产生差错,直接影响仲裁机构的权威性。故建议仲裁部门建立对申诉请求采用受理后再行认定是否超过时效的规则。该规则建立后,案件受理数虽会上升,但并未实际增加工作量,且可避免案前认定的弊端,有利于充分保障申诉人的权利,也可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
2.明确规定仲裁时效中止、中断及延长的适用条件:
(1)仲裁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