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仲裁效力阻却制度的缺陷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在我国,仲裁制度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在准司法程序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因为受公权法律的制约,与诉讼制度相比,他的法律权威性及快捷性,遭到颇多的挑战与质疑。仲裁制度是我国诉讼外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民商事领域,因其具有灵活性、一裁终局快捷性等特点,广泛受到当事人的采用。在这种质疑的背后,凸现出现行的仲裁效力阻却制度存在着一些法律冲突和缺陷,从而带给人们许多法律上的思考:如何去识别这些冲突和缺陷,完善仲裁效力制度。笔者就此略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仲裁制度的相关认识

  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

  仲裁裁决的效力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利用法律赋予的司法监督权,阻却仲裁裁决效力的顺利实现。他的本质意义,在于国家权利对个人权利的约束,也是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必要规制,它对于防止仲裁裁决损害公共利益,杜绝当事人私权滥用起到监督审查的重要作用。我国现行法律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两种具体方式。

  我国《民诉法》与《仲裁法》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具体规定为: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具有以下法定情形的,可以作出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我国《民诉法》与《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具体规定为:被申请人如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可裁定仲裁裁决不予执行: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我国设立仲裁裁决效力阻却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仲裁裁决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保证客观公正,这种制度是人民法院实施国家司法的一种审判监督权。然而,这两个规定存在一定的法律冲突。使我们对现行的仲裁裁决阻却制度的效力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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