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仲裁效力阻却制度的缺陷(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二、现行仲裁裁决阻却制度的法律冲突及其缺陷。

  1、冲突形式。

  冲突之一:我国《仲裁法》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予执行案件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基层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这两种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 在基层管辖不予执行的案件时,其可以对裁决的实体和适用法律二个方面进行审查,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时却无此权利。即中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权限还不如基层人民法院大,这在权限设置上本未倒置。

  冲突之二:二种仲裁裁决阻却制度之间没有联系。即撤销仲裁与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制度各自为战,互不干涉。不论撤销仲裁裁决出现什么法律后果,当事人都可在不予执行程序中仍可申请不予执行裁决。这样反映出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没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的法律后果来得彻底。

  冲突之三: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只能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由执行程序对裁决进行程序,实体和法律适用审查,而撤销裁决申请,在审判程序进行,审判程序却只能对裁决的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这既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也不符合司法公正审执分离的原则。

  2、仲裁裁决阻却制度的缺陷

  (1)两种制度的法律冲突有悖法制原则的统一性。按照我国现行《仲裁法》的原则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而按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审查审判权由执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这使得人民法院审判权出现了分开行使的情况,这样必然会出现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作出不同的裁决。如果两种程序审理的结果不一致,人民法院会陷入何种尴尬的境地,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审判资源的浪费。

  (2)按《民诉法》规定,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主要证据和适用法律)行使审查审判权,而按照《仲裁法》规定,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不能对案件实体行使审判权。另一方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基层不人民法院审查,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明显地反映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权限不如基层人民法院。

  (3)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执行程序中,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审判程序中,这就使得执行程序能够对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审查,而审判程序却只能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这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内部分工,也不符合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审执分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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