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2)

劳动仲裁2018-11-28才子老师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三方面代表三至七人兼职组成:

  (一)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二)企业行政代表(由企业行政方面指定);

  (三)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调解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

  调解委员会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工作。调解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第九条 市设立市、县(区)两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经企业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

  市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范围的劳动争议:

  (一)负责受理驻昆的中央、省属企业、市直属企业和驻昆部队所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直接受理因履行劳动合同和开除、除名、辞退的劳动争议;

  (三)经企业调解无效的劳动争议;

  (四)跨县、区发生的劳动争议。

  县、区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和县、区属国营企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一)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代表;

  (二)同级总工会的代表;

  (三)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中三方代表的人数相等,且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机关内,并确定专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有关劳动争议的日常工作。

  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办公室内确定仲裁工作人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

  (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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