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已经1998年7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林树森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天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同级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共同组成,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的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区、县级市仲裁委员会可以设立劳动仲裁派出机构。劳动仲裁派出机构应以本仲裁委员会的名义行使仲裁权。

  派出机构的设立、管辖、管理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关系协调机构为本级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级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及开发区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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