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学校优秀毕业生,却因携带乙肝病毒被工厂拒绝录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何健将工厂告上法庭。
8月30日记者从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乌鲁木齐地区首例因为健康歧视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法庭多次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何健获赔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案件回顾:
实习期因体检结果被拒录
2016年8月,何健在网站上发布了求职信息。通过网上筛选和资格审查,陕西某公司通知他到西安参加金属监督岗位笔试。何健通过一系列笔试及面试,并经综合测评通过该公司的招录,该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他发送了拟招用材料。
随后何健与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前往陕西公司乌鲁木齐某厂报到。同年10月,该公司让何健再次体检后,将他安排在该公司所属的乌鲁木齐某厂实习。待体检结果出来后,公司通知何健,因他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被录用。
在多次与公司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何健将公司起诉至米东区人民法院。在诉状中何健表示,根据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侵犯公民的平等就业权。公司拒绝录用我,使我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应受到歧视。《劳动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何健在诉状中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公司拒绝录用的行为构成侵犯劳动权和平等就业权,构成就业歧视。公司应当向我赔礼道歉,赔偿我误工损失、培训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陕西某公司乌鲁木齐某厂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并积极与原、被告沟通。在多次协调下,今年8月,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双方因劳动争议发生的一切纠纷就此解决。
主审法官:
警示用人单位看能力录人
此案的主审法官说,就业歧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它不仅侵犯了劳动者包括就业权在内的劳动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而且违背了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以及其他体现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小的社会危害性。
对广大用人单位来说,此案更为重要的警示意义在于,招聘新员工时应以员工的工作能力作为是否招用员工的主要依据,择优录取,而不应当跟乙肝病毒携带、身高、性别等与工作能力不相关的因素挂钩。公平就业始终是就业立法关注的焦点,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使个人尊严遭到了亵渎,也使众多求职者与工作失之交臂,造成了人才的浪费,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带来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