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劳动者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其完全可以通过同时就终局事项和非终局事项分别申诉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即向仲裁申诉两个案子,一个是终局事项,一个是非终局事项,且现在仲裁也不收费,不会存在加重当事人负担的问题。
综上,对于在同一仲裁中劳动者请求既有终局事项又有非终局事项的,一律按照非一裁终局的原则处理,裁决书告知当事人的诉权及行使该诉权的期限表述为: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如何计算十二个月金额
根据国务院《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因此,劳动者在申请仲裁时如遇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该如何计算十二个月金额?是以新最低工资标准还是以新旧工资标准结合来计算十二个月的总金额呢?实践中也有不同认识,有的地方以调整前的即所谓旧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的地方以调整后即所谓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有的地方是以新旧最低工资标准结合来计算十二个月的总金额。笔者认为,按照第四十七条立法本意,应当是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计算十二个月的总金额也应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随之进行调整,如仲裁中增加请求数额便是如此。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应当以新标准计算。当然,如果以前文提到的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确定的数额作为认定一裁终局的标准,则本问题就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