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的裁审关系(5)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审判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普通的法院,如前所述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在组织架构上有劳资双方的参与。因此,实现该模式,需要组建专门的劳动法院,需要制定专门的组织法和诉讼法,以适应劳动法院的劳资双方参与以及程序简便、快捷、灵活的特征,同时还需要解决其他很多相关的配套问题。采纳此方案,意味着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调整将面临巨大的震荡,且在短期内根本不具备实现的条件。因此,这一最理想的模式,却非最现实的选择。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裁审关系的改造,应当寻求更适合我国当前历史条件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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