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xxx,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肥城市xxxxx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xx市xxx镇xx村xx号。
法定代理人:xxx,男,张xx之父。
委托代理人:xxx,男,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女,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诉 人:肥城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xx市xxx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xxx,男,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男,肥城市xxxx有限公司员工。
申诉人张xx诉被诉人肥城市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彭硕独任审理。本委经公开开庭审理,申诉人张xx的法定代理人张鹏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俊刘芳,被诉人肥城市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庆国,张同广均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诉称:2005年5月3日,张xx在上班时间受伤成植物人,事发后肥城市xxxx有限公司否认与张xx有劳动关系,经西城劳动仲裁判决有劳动关系。2007年6月公司为张xx补交劳动保险,10月认定了工伤。张xx多次向公司要医药费及相关费用及工资。公司说同社会保险一起给。但2007年12月15日公司只转给了社会赔偿,其余要求部分没给,推辞要公司商定后再说。现要求肥城市xxxx有限公司:1。补偿补交工伤保险前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2。支付交通费;3。支付护理费;4。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支付继续治疗费;6。支付误工费;7支付住宿费。
肥城市xxxx有限公司辩称:张光新为本案实际义务承担人,申诉人诉我公司属于主体选择错误。申诉人2005年5月3日受伤,先后在人民医院和航天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已经有相关单位支付完毕;同时2006年7月25日,申诉人与相关责任方签署了<协议书>,确认申诉人工伤事故发生后的医疗费用全部支付完毕,申诉人也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张xx系肥城市xxxx有限公司员工,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2005年5月3日,张xx从西直门西环广场塔坠落致伤,现为植物人状态。2007年5月,张xx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因工负伤。2006年7月25日,张xx之父与西直门西环广场的总承包方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包方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北京天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内容为:一。四方一致同意,各方不在追究和反复纠缠"谁应负责和应负多少责任"的问题,甲方(张xx)特别表示同意。二。乙(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丙(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丁(北京天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已经就甲方人身损害发生的医疗相关费用全部支付完毕,甲方现也证明支付完毕。三。甲,乙,丙,丁四方根据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协商一致最终确定一次性赔偿(补偿)甲方人民币130万元。。。。。四。甲方放弃再为此事提出任何导致乙,丙,丁三方继续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的要求,本协议即为最终解决的法律文件,甲方特别信守。五。本协议一式四份。。。。。。2006年8月。11月,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北京天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分两次向张xx之父之父了上述款项。2007年1月10日,,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安装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又与张xx之父签定了一份<最终付款协议书>,约定将甲方签定<协议书>之前张xx医药费差额支付给甲方;甲方放弃今后再为此事提出任何导致乙,丙,丁三方继续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的要求,本协议即为最终解决的法律文件,甲方特别信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