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
所谓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是指先调解、再仲裁、再审判的程序,即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调一裁两审争议处理程序经过20多年的实践,已被社会接受,不宜轻易否定。这一处理程序能够充分发挥调解和仲裁的作用,使劳动争议尽可能在比较平和的气氛中得到解决,尽量减少打官司。劳动合同法确立了由政府、工会、企业建立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防止争议的发生,这也是一些国家的通行做法。
但是,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效率、减低成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坚持一调一裁两审体制的同时,也作了三点变通:一是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仲裁庭对上述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二是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三是部分案件对用人单位实行一裁终局。原草案及二审稿规定的是部分案件完全的一裁终局。三审时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对不服一裁终局的劳动者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并缩小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以利于保障劳动者的诉权,维护仲裁裁决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