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庭审调查。
当事人双方陈述和答辩,进行举证、质证、仲裁庭出示所收集的证据。
5、辩论
当事人双方围绕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
6、裁决前调解
在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仲裁庭最后一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仲裁庭休庭,进行合议。
7、仲裁庭合议并宣布裁决或送达裁决书
根据《条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仲裁庭合议后,及时宣布仲裁裁决意见并送达仲裁裁决书。
8、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
延期审理: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中止审理:因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防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仲裁时效中止期间不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