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退休职工大病救助政策,黑龙江大病医保范围救助政策

劳动仲裁2018-08-05李天扬老师

以下是2016年黑龙江省大病医保相关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省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省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积极做好代困难群众提交救助申请、协同入户核查、参与民主评议和公示,以及主动发现上报群众急难事项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八条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九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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