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一)原、被告、第三人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证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当事人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应证明其工商登记情况或法人登记情况;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院辖区的相关证据;列雇主为当事人的应证明雇主招用人员人数。
(二)劳动仲裁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书》及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回执或受理通知书。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决定、通知。
(四)证明原告收到仲裁文书时间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己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举证。
(三)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举证。
(五)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所处的工作岗位的一般加班情况举证。
(六)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就减少劳动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七)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八)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
(九)用人单位应就各种实际已发生的工伤赔偿支付事实举证。
(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应当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劳动者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事实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