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纠纷律师介绍劳动争议案件举证技巧与指引(2)

劳动仲裁2018-11-28李一老师

  (三)劳动者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者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举证。

  (四)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举证。

  (五)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应增加产假的事实举证。

  (六)依法应由劳动者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四、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诉讼中,按其主张承担下列举证责任

  (一)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方面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二)当事人主张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就此主张举证。

  五、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材料仍然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复印来自仲裁案卷的材料应当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证据核对章。

  六、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均应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包括证据清单)。

  七、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八、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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