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济宁市低保困难户申请条件标准及补助相关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扶贫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扎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市政府确定自1月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太白湖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济宁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70元;城市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比去年提高不低于5%,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6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高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太白湖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5元,济宁高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比去年提高不低于8%,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6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高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三、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6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高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四、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扶贫攻坚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民生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做好提标工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标准分别提高5%和8%”要求,切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要积极推进城乡低保制度统筹发展,切实加大农村低保提标力度,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之间的差距。要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定期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真正用到困难群众身上,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